安徽省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发表日期:2025-10-21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增强待遇保障水平
(二)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效能。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的保障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维护收支平衡和资金安全。坚决防范大病保险超支引发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风险。
(五)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安徽惠民保”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充分发挥补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依托国家医疗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动需求和慈善资源精准、高效配置,促进慈善组织、医疗互助、临时救助等协同发展。
二、扎实做好年度筹资工作
(六)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按照财政补助分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作为省级调剂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医保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八)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期限。原则上,全省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5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待遇保障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等群体可提前缴纳。在2026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的缴费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实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九)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缴费工作。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各地医保部门要与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做好困难群众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免申即享”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待遇。按规定落实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特殊群体参保身份确认和征集信息核定,并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助参保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三、巩固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十)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持续推进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智能监管审核,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加快即时结算和直接结算、提升年度清算效率。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预警,强化基金运行风险防控。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扎实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便捷性、集成化。
(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的良好氛围。
(十二)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各市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要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要严格执行省级已经明确统一的保障政策,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各统筹地区提出的请示事项,由省医保局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未经请示批准的改革政策举措,一律不予支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10月15日
上一篇: 山西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医保局曝光5起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典型案例
- 联合国秘书长呼吁停止歧视自...
- 重庆居民慢性病自我管理组首...
- 医学期刊表现抢眼 我国学术...
- 2010年6个医学相关学科取得...
- 听障和脑瘫抢救性门诊费实现...
- 七部门联合检查 所有医疗机...
- 青岛联动机制智斗非法行医“...
- 湖北重点地方病防治“答卷”...
- 山西6月底前实现城镇医保市...
- 零差价冲击客源 单体药店或...
- 医学类毕业生就业冷热不均
- 医药职专就业:畅通“出口”...
- 上海五年内将对儿科、产科、...
- 硕士去绍兴就业 购房打6折
- 应届毕业生春季招聘进入倒计...
- 学历门槛成了就业拦路虎
- 县级医院发展势头猛 医疗人...
- 首批医疗监督大使给力民营医...
- 全球每年死产婴儿数降幅仅1....
- 卫生信息化发力 公私医院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