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
发表日期:2025-04-02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范转诊流程,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医保服务,更好保障群众就医权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2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让患者就近就便就医和顺畅及时转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明确转诊机构,建立会诊转诊中心,对急危重症患者给予更大关怀、关切,保障群众就医安全;以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和降低跨省异地就医率为重点,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三级医院的疑难重症诊疗能力,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是指经医院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或因医院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所限不具备诊治能力,由医院开具转诊意见,转往自治区外医院治疗的就医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备案是指参保人员到自治区外就医前,事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必要信息,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一种登记备案行为。
第五条 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到自治区外的定点医院就医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转诊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审批医院(简称转诊医院)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转诊医院可按规定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单》(简称《转诊单》)。
第七条 转诊医院成立会诊转诊服务中心,负责转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具备转诊审批资格的医师应取得主任医师职称,具体条件和人员名单由转诊医院自行确定。具有医保失信情形的医师不得开具《转诊单》。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转诊手续:
(二)转诊医院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的条件;
(三)转诊医院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四)其他因病情需要。
第十条 不得将在本院入院治疗作为开具《转诊单》的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原则上,跨省异地就医转诊应转往三级医保定点医院。
第三章 建立会诊转诊服务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发挥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在全区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内设置会诊转诊服务中心,建立外转患者医疗转诊服务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县域内需要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患者,可以充分利用远程医疗资源,经三级医院会诊转诊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会诊同意后转出。三级医院应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出具《转诊单》,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会诊转诊服务中心应向要求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转诊的患者,介绍当地各级医疗机构和区外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同时详细告知医保报销政策。
第四章 医保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先备案,再就医”。经转诊医院开具《转诊单》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需按规定申请“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其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推动转诊医院通过医院HIS系统与医保备案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备案服务,实现“转诊即备案”。特殊情况未能在医院“一站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也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3个月内的《转诊单》,通过医保经办窗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内蒙古医保”APP、“内蒙古医保”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其他医保备案渠道办理。
第十八条 提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与“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一致。
第五章任务分工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畅通的异地就医备案渠道,加强与转诊医院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置异地就医备案和结算有关问题,确保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完成信息化改造,成立会诊转诊服务中心,加强转诊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公布转诊医院名单,定期调度转诊服务运行情况,加强转诊质控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诊医院应成立会诊转诊服务中心,严格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做好区内医疗专家资源和医保报销政策的宣传解释,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方便患者办理转诊,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转诊医院应在2025年4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医院信息系统改造,为参保患者提供“转诊即备案”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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