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24-10-1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幸福龙江、健康龙江建设,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连续参保,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有感参保,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让广大参保群众拥有更多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完善参保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推进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鼓励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整体参保缴费,落实相关参保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牵头单位: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完善筹资和待遇政策。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享受相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牵头单位: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牵头单位: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建立连续参保激励和断保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1次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年数自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起计算。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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