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发表日期:2024-10-11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就切实做好我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不低于1070元。其中,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居民个人缴费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按照《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按照一类地区自治区财政分担30%、二类地区分担50%、三类地区分担70%进行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持身份证即可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对于持有效证件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各地要统筹考虑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待遇保障需求、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鼓励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升保障效能。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始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统筹做好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门诊特殊用药等现有门诊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基本医保待遇政策要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家门口”就医。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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