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9-23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和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集中征缴期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固定待遇等待期为90天。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天(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天内(含90日)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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