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续约规则来了,医保局官方发布
发表日期:2021-11-08
11 月 4 日,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集采续约工作的中选规则。
以下为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
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下称?接续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把准改革方向,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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