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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诊所政策现三大巨变!新医改政策系列盘点

发表日期:2021-10-09

新医改后,开办诊所呈现三大改变,即取消布局限制、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由重视硬件变为重点关注软件。

诊所是最古老,也是最久远的医疗机构。尽管由于医院出现,诊所这种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已经成为医疗机构中的小不点,不被人关注,但由于其方便快捷、价廉的特点,现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1994年9月,原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也将诊所与卫生所(室)、医务室作为同一类医疗机构,并明确了其基本标准。其中规定,至少设诊室、治疗室、药房,每室必须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米,至少配备80种药品。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2009年新医改启动,尽管方案中并没有对诊所做出具体安排,但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对待非公医疗卫生机构的态度是“积极促进发展”,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包括外资办医疗机构等在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

其中,“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显然是对待诊所的基本态度。

为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2010年8月,原卫生部重新修订印发了《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对于诊所人员方面,提出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同时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房屋方面要求与1994年基本标准无异,还是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同时提出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通知明确这次下发的《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这一通知被业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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