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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促药品带量采购落地:保障药品降价不降质

发表日期:2019-03-05
今年初,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目前,沈阳、大连、天津、上海、西安等地已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细则,不仅明确了药品采购医保基金预付比例,同时还强调,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保障回款:多地医保基金预付比例达50%
 
  根据国办印发的《方案》,此次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首批招采,共有15家药企的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
 
  依照《方案》,要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
 
  此外,为保证回款,《方案》提出要在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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