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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联动或是必然!“4+7”集采落地,药店如何应对?

发表日期:2019-02-14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7个城市,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通知》要求,实现药价显著降低,减轻老百姓“看病贵”难题;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方案还明确了未来集中采购试点的规则设置,并且对于后期药品的回款、使用以及保证医院用药积极性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安排。可以看出,药品集中采购旨在压缩生产成本、流通成本,从而推动降低药品的社会总花费,有利于市场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有利于医药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在集中采购方式上,试点区域将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同时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对试点区药店意味着什么?
 
  带量采购涉及的品种在药店销售占比极低,近期影响较小;随着品种覆盖范围越来越广,规模化连锁药店将得到更多机会,为行业健康成长提供动力。药店虽然可享“4+7”带量采购带来的销量红利,但也面临整体品类价格下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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