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动手术亲人要先献血 家属虚弱几度晕厥
发表日期:2011-06-17我国1997年实施的《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献血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坚持自愿原则,并非强迫。可在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就有一个不成文的新规定,亲人不献血,病人就不动手术。
2011年6月14日晚上,家住县城农村的小李因不幸摔伤被急救送到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经过医生急救被安排在第一住院部的十楼外科住院。6月15日早上,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就跟患者小李说,他这个伤势很重,必须立马动手术;但有一个条件,就是小李的亲人必须先去献血,拿着献血证到医院登记后才可以安排动手术,否则就不动手术。
“我们不是不同意献血,主要是现在没有什么亲人在身边,如果动手术需要血,我们可以先买血呀?”小李家属对医生说,但医生说这是必须的,否则就无法安排手术。一时无奈的患者妹妹泪花直落,心想怎么办呀?自己和姐姐都因为贫血无法献血,而躺在病床上的哥哥病情就根本不能耽误,该如何是好呢?
由于人生地不熟,姐姐只有硬着头皮来到衡阳市血站献血,由于身体虚弱,献血过程中姐姐昏厥倒地,但为了抢救弟弟,姐姐在稍作休息后继续上阵完成300毫升的献血量,当姐姐拿着献血证返回医院登记时,又一次发生昏厥。
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的这种做法,遭到了诸多患者家属的不解。有患者家属说,献血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更不能因为是患者急需手术时,强迫患者亲属献血,否则就不安排动手术为要挟呀?
“尽管现在用血紧张,但医院这种“输血新规”无异于绑架了病人的生命,无论病人及家属身体条件是否允许,必须有献血证;或者变相逼着病人亲属私下泣求,甚至购买他人的献血证。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如果任由这一现象或者说医院内部新规存在下去,崇高奉献的光彩行为,岂不会渐渐蒙上商品交易的阴影?可怕的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病人亲属既不能献血,又弄不到献血证,那该怎么办?实际上,我国《献血法》第14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没有必须出示“献血证”才能输血的规定。可见,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的这种献血做法有些不妥,缺乏法律依据;再说从医院医生方面来讲也是有违背职业道德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患者家属对笔者说:“我们理解血库告急的困境,但任何困难,都该由血液中心自己想办法合理合法地解决,而不该像现在这样冷漠地把用血矛盾转嫁给无助的患者,将自己的职责推给患者家属。即使医院有一万个理由,也只应该是倡导、动员,不能以患者的生命安全来相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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