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状告医院侵犯隐私
发表日期:2011-06-172003年,安徽青年张先著因感染乙肝病原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他以违宪为由状告芜湖市人事局,引发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8年后,又有一位大学生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理由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1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小张(化名)找到合肥一家制药企业,准备到该公司实习。本以为很快就能谋得专业对口的工作,不想一纸体检结果打破了小张的梦想。小张诉称:1月3日,他应单位要求,到合肥一家医院体检,两天之后,医院电话通知小张,表面抗原有一点问题,要求他复查。小张来到医院,被要求交钱,交钱后没有进行复检,小张直接拿到了乙肝五项的体检结果——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还将这一结果通知了小张的实习单位。
得知小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实习单位拒绝了小张,理由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制药企业员工都有硬性规定,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如果他们接收小张,就意味着违反法律。
小张没有将拒绝自己的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而是将医院作为被告。他认为:2010年2月2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三部委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这家医院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擅自给他做乙肝五项体检,并将结果通知实习单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小张向该医院索赔2万元。目前,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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