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实行记分管理
发表日期:2011-06-16新报讯 6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在全区启动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记分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除外)等14种行为一次记1分;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等12项情形一次记2分;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等16项情形一次记4分;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行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等8项情形一次记6分;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等8项情形一次记10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制作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并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对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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