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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医疗救助实现城乡困难群体同城同标

发表日期:2011-05-28

5月25日,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召开落实百件实事新闻发布会,就乌鲁木齐近期出台的涉及困难群体就医、就学、冬季取暖及流动人口救助等四项政策进行解读。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局长王凤云介绍说,去年年初,市委、市政府确定了改善民生12个方面,为百姓办理的100件实事,为切实将100件实事中涉及民政社会救助的工作落到实处,近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办法》、《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市民政局出台了《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王凤云说,此次出台的四项政策不同程度扩大了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乌鲁木齐城乡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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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年度救助最高可达18000元


    据王凤云介绍,此次新出台的《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标准,其中对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最高可达18000元,还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在全市原有救助城乡低保对象2.8万人的基础上,预计将新增1万多名医疗救助对象。


    据了解,新《办法》对我市原来执行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门诊救助按三个层次进行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组织部门确定的“三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规定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包含补充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


    住院起付线由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8000元)实行救助;


    门诊救助按三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日常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5%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实行救助。


    实现城乡困难群体同城同标


    对于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规定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实行救助;


    门诊救助按二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实行救助。


    王凤云说,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分别自2006年11月、2008年7月在全市全面启动,每年全市医疗救助人次2.5万人次,支付医疗救助金1200万元。过去,由于财力有限,乌鲁木齐实行的医疗救助标准是有城市和农村的区别的,这次新《办法》实现了城乡困难群体同城同标、城乡一体。


    据了解,此次新《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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