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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鼓励基药走进所有民营医院

发表日期:2011-05-10

三级综合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种类不能低于366种,二级医院配备基本药物不能低于418种。9日,山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7%,新规定适用于所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鼓励民营医院按相应标准执行。


    七成基本药要进大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新通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今后都要配备使用相应比例的基本药物,包括全省范围内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将523种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规定,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也就是366种,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7%;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80%,也就是418种,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5%。


    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计入范围还包括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统一平台采购


    根据新政要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因诊疗需要配备使用基层中标产品以外的剂型规格,应经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同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此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暂按现行药品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公办社区医院卖便宜药


    国家卫生部确定了307种基本药物,省里在此基础上增补了216种,共523种。目前青岛七区五市的公办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已经开始销售基本药物,而且这些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只能销售基本药物,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底,省卫生厅根据青岛本地居民的用药习惯增补了数十种门诊大病用药,均按照药品的进价销售,由财政对医疗机构进行补贴,目前基本药物制度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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