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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报2名患者使用临床研究抗癌药调查核实情况

发表日期:2025-07-14

7月13日,重庆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管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对患者使用临床研究抗癌药调查核实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近期,重庆市2名患者使用临床研究抗癌药情况引发社会关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药监局、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走访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患者唐某莲于2017年6月被诊断为宫颈癌并进行手术治疗。2024年1月,唐某莲因右下腹隐痛在肿瘤医院就诊,诊断为宫颈癌术后复发并转移,经多学科专家联合会诊,建议进行放疗+化疗+免疫联合治疗,其中免疫治疗方案推荐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患者唐某莲经医生李某推荐选择了价格相对便宜的卡度尼利单抗,并于2024年1月30日开始自行在院外购买使用该药。

二、核实处置情况

(一)关于医生李某医疗行为的核实处置情况

联合调查组于2025年6月9日现场询问患者李某美,其称“李主任(医生李某)推荐了卡度尼利后,我通过朋友联系上了冉某元,知道他在做这个药”。2025年6月20日,现场询问冉某元,其称“李某美通过她的朋友加了我的微信,我们约好在肿瘤医院外科门诊大楼外见面,她向我咨询卡度尼利单抗的效果、价格、援助政策、用药流程、药物副作用等”。经查询冉某元与李某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4年2月27日李某美通过朋友联系上冉某元,之后自行联系在院外购买使用该药。

联合调查组于2025年6月9日现场询问患者唐某莲,其称“2024年1月我在重庆市肿瘤医院住院期间,医生申请的专家会诊意见是帕博利珠单抗,但是李主任(医生李某)说卡度尼利是双靶点药物,比帕博利珠效果更好,且费用也更低,所以推荐我用卡度尼利。1月29日,李主任就向我推荐了医药销售冉某元,我同意和冉某元见面,李主任说冉某元一会儿会主动来病床找我”。2025年6月10日,经现场询问,医生李某承认上述情况。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医生李某自诉在推荐治疗方案时口头告知了患者李某美用药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卡度尼利单抗药品说明书明确有“导致免疫相关性肺炎的可能”,并载明单药治疗的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比例为1.7%。销售人员冉某元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微信向患者李某美发送了卡度尼利单抗药品使用说明书电子版。患者李某美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月21日,先后1次在肿瘤医院、2次在巫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胸部CT或胸部X片检查,均未发现肺部明显异常。直至2025年2月,患者李某美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先后进行胸部X片、胸部CT检查,提示肺部感染、间质性肺炎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按照有关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依照《中国临床肿瘤学会宫颈癌诊疗指南(2023版)》,帕博利珠单抗、卡度尼利单抗均为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治疗方案的推荐药物。医生李某根据患者病情,并结合诊疗指南,向患者推荐治疗方案和已获批上市的卡度尼利单抗,属正常诊疗活动范畴。

医生李某向患者唐某莲推荐销售人员冉某元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调查发现,医生李某存在应患者要求补开处方的违规行为。按照《医师法》《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医生李某警告、约谈、暂停处方权等处理。对肿瘤医院存在的行风教育不到位、处方管理有漏洞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对肿瘤医院进行了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医生李某与销售人员冉某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联合调查组对李某、冉某元初步调查,暂未发现双方存在利益往来行为。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二)关于患者获取药品的调查情况

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该药品于2025年1月1日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根据地区医保报销比例不同,患者实际支付费用300-1000元/支。经核查购买记录,2名患者自费购药行为均发生在该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前。

(三)关于临床研究药品来源渠道的调查处置情况

上述3家药店为与康方药业保持合作关系,免费为其储存发放临床研究药品,未收取患者费用。但该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的规定。属地沙坪坝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3家药店给予警告处罚。

(四)关于涉事药品质量的核查情况

“临床试验药品”通常是研发过程中尚未通过注册上市的药品,需要通过试验验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研究药品”通常是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主要用于探索拓展药品适应症范围等方面研究。

(五)关于涉事诊所的调查处置情况

经查,2名患者领取药品后到沙坪坝区刘某芬诊所输注,该个体诊所具备合法资质,可以开展输液服务。该诊所为患者输液依据的处方,系销售人员冉某元伪造。该诊所存在医务人员对输注药品未认真核查、未规范书写医疗文书等违规行为,属地沙坪坝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立案调查,责令立即整改,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涉案诊所给予警告,并从重处罚4.1万元,对涉事医生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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