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制定17项“负面清单”
发表日期:2025-06-30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规范化妆品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全面梳理现行化妆品和广告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规定要求汇编,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等方面,为化妆品广告参与主体厘清合规边界,推动首都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指引适用范围
严守内容合规底线
制定17项“负面清单”
同时设定11项广告内容限制条款,涵盖虚假宣传、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特别强调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如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牙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功能,从内容源头遏制概念炒作。
强化儿童群体保护
0-3周岁婴幼儿化妆品仅可宣传清洁、保湿、护发、防晒(作用部位仅限皮肤)、舒缓、爽身6项功效;3-12周岁儿童化妆品可增加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4项功效。
同时明确4项禁止性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容;非儿童化妆品禁止暗示适用于儿童;不得利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暗示质量安全得到认证,避免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现有化妆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7项广告发布指引的基础上,持续为广告行业提供更全面、细致的合规指导,促进首都广告业规范化、专业化、数智化,充分发挥广告“展百业、促消费”的积极作用,助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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