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9-19
2024年9月12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大众知晓,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是医保政策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针对以往辅助生殖医疗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反映出的收费标准差异大、个人负担重等问题,通过规范辅助生殖类项目,按照保基本原则,制定适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能够负担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步配套待遇保障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积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规范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我省原“B超下采卵术”等20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取卵术”等16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经价格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价格决策程序,在参考原政府指导价标准、省外价格水平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制定辅助生殖类项目政府指导价格。
(三)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将“取卵术”等12个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参照省外做法,设定“限门诊,基金支付次数限2次/人”的限定支付范围。
(四)配套待遇保障政策。明确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规定,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通知》实施范围?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标准执行范围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执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接受管理。
四、《通知》什么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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