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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解读

发表日期:2024-05-14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结合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公告》出台的背景、修订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127号文,规范了医疗器械分类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近年来,医疗器械产业高速发展,分类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分类工作的流程、要求、效率也需进一步优化。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械注〔2023〕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界定工作质量和效率,助力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127号文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分类界定工作的定位、开展分类工作的目的和依据、参与分类工作的各方职责等相关内容;第二部分规定了在产品备案、产品注册申请受理、技术审评、监管稽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械组合产品、创新医疗器械等其他情形中,涉及分类界定工作的原则要求;第三部分规定了分类信息化建设、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类界定工作、细化分类指导原则以及分类目录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与127号文相比,《公告》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分类界定工作的定位和各方职责。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服务”,明确分类界定为服务事项。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器械标管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等在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中的职责,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流程。一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常分类界定工作实际,设置新研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申请界定途径,优化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对于新研制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统一报器械标管中心;对于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沿用现行流程,境内产品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类别的再报器械标管中心,进口及港、澳、台产品报器械标管中心。明确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要求及相应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针对稽查办案、信访举报等情形,设置特殊情形分类界定程序,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三是明确建立健全分类沟通协调机制。器械标管中心与器审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分类沟通协调机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未列入分类目录、申请人及监管部门、技术审评部门对于管理类别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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