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店禁售含销售麻醉、放射性等药品
发表日期:2021-11-16
国家药监局公布重要文件,零售药店面临新的监管。药店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
国家药监局发文,药店禁售这些药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公开了最新修订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曾于2019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该《意见稿》。
梳理发现,新的《意见稿》变动很大,与此前公布的几版征求意见稿区别很大,其一是规范更细致,其二是要求更严格,其二是违法处罚更重。
《意见稿》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场所储存或者销售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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