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原则上所有国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采
发表日期:2021-11-05
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原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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