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文规范自动售药行为 新零售“黑马”?
发表日期:2019-09-20
9月18日,广西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发布了《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自动售药机只能够销售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中的部分二类医疗器械。
《意见稿》还明确,自动售药机不能销售处方药品(含中药饮片)、甲类非处方药、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和有专门管理要求(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三类医疗器械和附件目录以外的二类医疗器械。
实际上,在广西之前,近几个月来多省、市、地区密集发文规范自动售药机药品销售管理,其中文件条款总体相仿,但在经营品类以及用药咨询和指导方面存有一些差异,包括无锡、嘉兴、抚州、舟山等市零售药店里,都出现了“第一台”自动售药机。
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动售药机早在10年前就已经出现,但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体系尚未成型,制度设计部门也是在观察市场的走向。可以预估的是,在经历了漫长的静默期后,自动售药机呈现出爆发式发展趋势,特别是在政策的合理“保护”下,有望成为促进药品零售升级的重要支点。
“互联网+”加快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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