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不低于40%
发表日期:2019-09-02浙江省卫健委等七部门近日发布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比例不低于40%,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意见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为浙江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总金额,不少于本单位采购使用全部药品总金额的20%,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40%。
在县域医共体药物使用方面,浙江将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统一管理,强化医共体内部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用药范围,推进分级诊疗。县域医共体内全部成员单位采购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按牵头医院比例进行控制。
在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测方面,浙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将合理确定各类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品种,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
据悉,浙江将完善督导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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