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临床急需境外上市新药审评审批
发表日期:2019-06-26
6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为落实《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79号)要求,加快临床急需境外上市新药审评审批,组织制定了《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化学药品)》和《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生物制品)》。
公告提到,凡列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的《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在申报药品上市时按照通告要求同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用于药品标准复核检验的相关资料及样品。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化学药品)
一、资料要求
1.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开具的《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和《检验通知单》(原件)及申请人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2.出厂及货架期的中、英文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符合现行《中国药典》要求的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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