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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试点逾3年:“两票制”存困扰,三点调整建议

发表日期:2019-05-28
目前,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已逾3年。根据2018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试点实施情况报告,截至2018年9月底,10个试点省(市)共提出持有人申请1118件(按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号计),已有186件获准药物临床试验、122个药品获准上市,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从近期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可以看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已正式列入法条,一旦通过审议,将在全国施行,不再限于试点省份。
 
  随着试点接近尾声、全面实施即将拉开序幕,持有人药品销售问题开始成为企业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一方面,持有人企业如果不能顺利实现药品上市销售,就无法真正获得创新回报;另一方面,部分政策法规对持有人药品销售行为的规定尚不明确。事实上,部分持有人在试点药品销售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定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规定与涵义
 
  初期试点方案未明确“自行销售”
 
  根据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允许研发机构作为持有人,委托“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