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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带量采购购销合同来了 中选价或进一步调低

发表日期:2019-01-22
1月21日,辽宁省医药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 (范本)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为推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 (范本)》。 现予以印发。
 
  在合同中,甲方代指医疗机构,乙方代指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
 
  中选价或进一步调低
 
  乙方应以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 (医疗卫生机构) 配送中选品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当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并按新价格供货。
 
  乙方提供的中选品种应符合中选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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