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出台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调查处理
发表日期:2012-06-05
卫生部13日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办法规定,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办法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办法规定,调查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办法规定,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篇: 医疗机构将实施信用档案
下一篇: 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达83%
- 联合国秘书长呼吁停止歧视自...
- 重庆居民慢性病自我管理组首...
- 医学期刊表现抢眼 我国学术...
- 2010年6个医学相关学科取得...
- 听障和脑瘫抢救性门诊费实现...
- 七部门联合检查 所有医疗机...
- 青岛联动机制智斗非法行医“...
- 湖北重点地方病防治“答卷”...
- 山西6月底前实现城镇医保市...
- 零差价冲击客源 单体药店或...
- 医学类毕业生就业冷热不均
- 医药职专就业:畅通“出口”...
- 上海五年内将对儿科、产科、...
- 硕士去绍兴就业 购房打6折
- 应届毕业生春季招聘进入倒计...
- 学历门槛成了就业拦路虎
- 县级医院发展势头猛 医疗人...
- 首批医疗监督大使给力民营医...
- 全球每年死产婴儿数降幅仅1....
- 卫生信息化发力 公私医院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