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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过度医疗问题难解决

发表日期:2012-02-17

不久前,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仅从制度实施和医师职业特殊性的角度就《规范》中的“医师行为规范”一章发表些许看法,希望能够对《规范》的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次针对医师行为专门制定《规范》的目的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执业医师法》对医师行为的规范不够具体、不够完善,以至于在实践中导致医师执业、患方维权及医院管理等依据不足;二是我国医疗领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利益调整,医师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产生诸多影响,如何使医师在执业中适应医法结合的新形势和不断满足以患方为代表的社会群体日益增长的权利诉求,这些都需要更为明确、更为具体的规定出台。

  笔者认为,医师行为规范的实施需要来自相关各方的有力保障、积极参与及通力配合。过度医疗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医师的专业价值与利益的分配之间没有呈绝对正相关之前,在医疗机构没有完全实现公益性之前,在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协调好之前,过度医疗问题很难得到满意的解决。

  试验性医疗问题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规范医师在试验性医疗中的行为或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更重要的则应依赖于整个医学与法学结合事业的全面进步,依赖于法治对试验性医疗的规范和对医疗行业法律素养的提升。

  综上所述,此次《规范》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医师行为规范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引发人们对医师行为的深层次医法思考。但应当注意和改善的是医师行为规范中的各方保障条件。

  从政府有效监管到社会舆论关注,从医师道德恪守到法律意识强化,从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到患方诉求的理性表达等,都应成为医师行为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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