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办法 统一规范医疗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发表日期:2011-07-06大楚网7月5日讯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近日,湖北省卫生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医疗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
该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定义;责任追究管辖范围;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加重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的执行和备案。
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办法还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义务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及处理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轻则进行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轻则书面检查,重则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医院改善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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