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 医院垫付的11万医药费谁买单
发表日期:2011-06-26温州网讯 杨某是重庆人,有一辆大型农用车,挂靠在福建浦城县华星农机分公司,在泰顺和平阳两地运送石头,因开车撞人逃逸,被判了六年半。被撞的路人,因抢救无效去世。为此医院垫付11万余元医药费,杨某无力偿还,而警方又找不到死者的家人。这笔医药费,由谁来承担,变成了悬疑。
司机撞倒无名氏
2010年1月11日,杨某装载了一车石头从泰顺往平阳鳌江,经过104国道时,杨某突然发现前方出现了一名男子,杨某刹车猛打方向盘,但还是避让不及,车头右前角撞倒了男子。杨某下车查看,发现被撞男子倒地不起,伤势甚为严重,因害怕担责,杨某四顾无人后爬上车,驾车逃逸了。
男子被撞后被附近村民发现,后送入苍南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男子抢救无效去世,医院垫付了11万余元医药费。
后警方介入调查,确认此次事故杨某负主要责任,男子负次要责任。
医院告了保险公司
2009年11月25日,杨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并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同时,2010年1月份杨某还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
为了讨要医药费,苍南县人民医院把两家保险公司、车辆挂靠单位华星农机分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苍南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两家保险公司质疑苍南县人民医院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联合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地保险公司答辩称,被撞男子的代位求偿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起主张要求,医院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医院能不能当原告
在法庭上,面对被告提出的疑义,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明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医院在此案中已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本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起诉讼。事实上,苍南县至今未设立类似机构。因此可由原告,即苍南县人民医院代为行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关于医药费的部分求偿权。
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支付给苍南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强制险理赔金1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直接赔付保险理赔金5万余元;杨某支付医疗赔偿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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