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拟新规解决医患纠纷 医闹行为将处罚
发表日期:2011-06-26出现医疗纠纷后一些患者维权时常会犯难:是打官司还是去医院闹?打官司耗时间;去医院闹又违法,到底该怎么办?6月23日记者获悉,我市公布《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预防】
医疗机构将设专门投诉场所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同时,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
手术应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
《办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了下列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物品和资料。
《办法》对患者及其近亲属也提出了规定: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治疗;对医疗行为有异议,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处置】
病历由医患共同封存和启封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先行处置,包括: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或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规定进行尸检。
“医闹”影响工作医院可报警
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医患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医疗纠纷有5种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医调会调解;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同意申请医调会调解。
对“医闹”行为将依法处罚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采取下列行为: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或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
非法行医引起纠纷不受理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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