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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须立法确认精神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发表日期:2011-06-17

“2011年6月10日,对我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日子,不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徐武(武汉‘被精神病者’)终于出院了;而是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确认了精神病人可拒绝住院的权利。”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问题的黄雪涛律师用这样一段文字记录了自己当日的激动心情。


    《草案》的颁布似乎意味着,历经26年马拉松长跑式的酝酿和讨论,这项密切关乎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立法工作,终将步入最后冲刺阶段。毫无疑问,近年来,精神障碍问题屡次升级成社会热点催生了这一医学领域新草案的出台。


    多年代理“被精神病”案件的黄雪涛曾和同事撰写过《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现行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而《草案》对他们指出的问题,基本上都做出了积极应对。


    长年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深圳衡平机构研究人员刘潇虎和刘佳佳均对《法制周报》记者表示,《草案》着实向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但很多操作细则需原则化。


    “《草案》出台是各方博弈和折衷的结果,还需制定配套细则。”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王小平教授分析。


    防止监护权滥用和“被精神病”


    6月12日,一封署名“一个热切期盼《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人”的书信寄往国务院法制办,信中记述:“我本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举报学校违规评定助学金等行为时,举报信息泄密,而被学校送到西安某三甲乙等专科医院,被强制住了八个月。我是被骗加暴力拖上车后拉到医院的,尽管我面对医生时很冷静,很克制,没有吵闹,但还是被医生未经与我交流就诊断为重症偏执性精神病。我是现有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制度下的受害者,所以我热切期盼国家早日出台《精神卫生法》,减少像我这样不幸事件的发生。”


    信末,该学生用自己的经历建言,“《精神卫生法》在规范医务关系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给患者或疑似患者更多自主权。《草案》能够保障像徐武、徐林东这样的父母支持的‘病人’的权益,但对像朱金红、邹宜均那样被自己亲人出卖的‘病人’却有些力度不够。”


    《草案》的出台对那些“被精神病”者无疑是“久旱逢甘霖”般的欣喜,然而,如何在日后执行过程中防止“被精神病”悲剧的出现,依旧是摆在各界专家面前的难题。


    黄雪涛指出,所有旨在防止“被精神病”的立法设计,都面临共同困境:在“有病推定”的前提下,如果本人不能自主决定,到底谁能代表“患者”的意志?谁能确保针对“患者”的决定合乎正义?


    黄雪涛认为,在疑似精神病人的送医上设置必要的程序,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方法。在她看来,中国精神科医疗界过分强调精神疾病的治疗,把所有保障个人自主权的法律和制度撤除,已经不能不引起社会的警惕。


    “要使正常人不随便‘被精神病’,必须立法确认精神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只有这样,公民才不再需要‘飞越疯人院’。”黄雪涛说。


    “精神病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这些纸面上的权利难以变成现实的权利。依照这部《草案》,患者只能在出院之后才可提起诉讼;而在住院期间,他(她)的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刘佳佳不无担忧解说道。


    因而,她主张保障精神病人本人的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通俗说,精神病人必须有权请律师在法庭(或类似的平等对质场合)上,为自己辩护,为自己举证,才有可能对抗来自医生、监护人、近亲属、公权力的侵害。”


    “《草案》中并没有考虑如何防止监护权滥用的问题。”面对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极有可能恶意送诊的情况,刘潇虎建议,设计一套患者本人不同意监护人的决定时的异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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