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
发表日期:2011-05-25黑龙江省卫生厅近日组织人员深入宾馆、游泳场馆、餐饮单位以及美容美发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周活动。
该省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须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监测结果,拒绝相关部门监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的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该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对公共场所严格进行卫生检验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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