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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县区必备机构

发表日期:2011-05-25

从重庆市卫生局了解到,《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全市41个区、县(自治县)均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且不得收取调解费用。


    《办法》明确,区、县(自治县)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5名以上具有医疗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从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大学毕业生等中遴选,调解委员会所有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均由当地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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