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致举证不能 被判赔40余万
发表日期:2011-05-24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5月21日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地一医院因丢失患儿病历资料而致举证不能,被推定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全责,须赔偿原告4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市民孙某在宿迁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经检查一切正常。11月30日上午,男婴脸色发紫,呼吸困难,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男婴系因肺出血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孙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
诉讼中,根据被告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然而因被告无法提供原告及患儿的住院病历原件,而导致无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被告因无法提供患儿的原始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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