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索赔万元 医疗机构私了权利丧失
发表日期:2011-05-19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联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这也意味着内蒙古地区医疗纠纷事件将有一个新的组织介入调解。
今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所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旗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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