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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入侵”内蒙古

发表日期:2011-05-17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联合启动了我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据介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独立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今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旗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日常办公经费、专家咨询费、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经费和办案补贴经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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