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医院不得超范围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发表日期:2011-05-045月3日从卫生部网站获悉,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卫生部将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卫生部要求试点医院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他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同时要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
据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1年来,全国共有46人成功捐献器官,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此次试点工作旨在调动医院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积极性。
针对医院普遍关心的移植资质问题,卫生部规定,试点医院在试点期间有心脏死亡捐献供体例数达到10例或以上,并完成相关移植手术的,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请,由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核定该诊疗科目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在试点期间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体手术例数达到5例或以上的,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请,由OTC核定移植资质。试点结束后2年内,未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的省级指定和OTC核定移植医院,将被取消相应移植资质。
卫生部指出,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医院,需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将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医院向社会公示2周。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列入试点医院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并注明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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