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裸奔 实行明码标价
发表日期:2011-04-21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工作统一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此举旨在规范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提高基层医疗单位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就医条件和环境,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通知》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销售药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要在门诊、住院处等部门收费处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脑查询系统等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所售药品明码标价。从事涉外经营或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使用中、外文标示药品价格及服务内容。已具备卫生服务网络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在网络系统中进行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的公示。采用多种形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标准、内涵、依据、除外内容、说明、医保结算比例、执行时间、监制单位、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药品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包装、价格、是否中标药品、是否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结算比例、监督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向广大患者公布。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所公示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内容或文件说明中规定不得加收的费用,在标价之外另行收取费用,形成价外加价。一项医疗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或标准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禁止将多个项目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又讯自5月1日起,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
日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报销8元/人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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